3. 0. 1 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
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 0. 2 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3.0.3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
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
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3. 0. 4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
收、移交等工作:
1 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
议、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
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2 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3 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
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
工程档案;
5 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6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将全部文件
材料收集齐全并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组
织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
组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
7 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前,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
档案。
3. 0. 5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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