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安全生产风险的管控,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全面落实,科学控制作业场所的潜在危险因素,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按照《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基层单位、项目部。
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
第三条 奖励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奖励标准”为准(附件1)。
第四条 公司对基层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奖励,原则上经年终考核后按照基层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规定执行。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及预防事故上有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将随时兑现。
第五条 奖励款项要专款专用,并应在公司下发或转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兑现。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扣发,若出现截留、挪用、扣发及逾期不予兑现问题,公司将按奖励数额双倍予以扣回。
第六条 处罚标准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处罚标准”为准(附件2)。
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依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规定条款执行。
第八条 对严重的违章违纪、重复违章违纪或违章违纪被检查提出后不按规定认真整改的,可依据标准中的规定从重处罚,并在集团进行通报。
第九条 处罚由公司对基层单位进行;基层单位按照内部规定落实对相关责任处室、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奖励标准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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