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能实施监理。但是由于工程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以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为主,人员的配置、工作内容都较强的体现施工阶段的监理。
因此,从实际出发《建筑法》明确将工程监理单位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在实际工作中特别的称为“施工监理”。但这并不表明除了施工阶段外其他阶段不可以实施监督、管理、咨询。
为了比较准确的界定,将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的招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保修等阶段的服务称为其他咨询服务或者是项目管理,这样既能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便于社会各方能够接受。
以上内容是本套资料的部分节选,关于监理行业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直接的关系,如有需要请下载全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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