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二、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监督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助理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协助监督工程师编写,由监督科室负责人签认,经分站站长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交由综合室提交备案机关。
四、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在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并且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签证齐全。
(三)监督机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报送存档的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信用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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