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政府历来对安全生产都予以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规模发展的需要,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给各行各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393号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之前,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师们来说,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问题不负具体的责任。但在“条例”颁布之后,监理职责与范围就截然不同了,“条例”中明确指出: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我东南监理公司根据“条例”的要求和公司监理业务大规模发展的需要,在公司领导的直接组织和各项目部参与修改下,编制了《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以便各项目监理部在各项目监理过程中推广、运作,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反馈公司。
(一) 总则
1.0.1安全生产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方针政策,是保障工程安全可靠、劳动者安全、健康,社会安定和谐,公司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头等重要的大事。
1.0.2 各项目监理部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工程监理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
1.0.3 监理组织机构中应设置安全领导小组,各级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到监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1.0.4 本细则适用于我公司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的新(扩)建和改建,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1.0.5 在实施中,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中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二) 监理准备工作阶段
2.0.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特别是重点、难点的工程和部位,熟悉工程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现场的电力线路和人居环境等资料和情况。
2.0.2 在建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同时,要建立监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2.0.3 检查施工单位驻地建设、质保体系的同时,要检查驻地是否处在危险区域(如悬崖、陡坡、泥石流、汛情范围等)和具体的消防间距和消防措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应和生活、生产区分开,安全距离要满足有关规定。
2.0.4 在有暴风雪和有汛情的区域施工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气象及汛情预报人员,是否和当地水文站建立正常的联系。
2.0.5 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的便桥、便道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便桥的通行能力是否满足设计和工程的实际需要,便道的宽度是否满足安全会车的要求,便道路基是否稳定可靠,便道的高度是否处在施工期供水位之上。检查便道、便桥各类警示标志(如限载、限速、指向标志)等。
2.0.6 在检查施工单位进场人员、设备履约情况的同时,尚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对从事特殊工种,如高空作业的人员,尚需施工单位出具该类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无不利于该作业的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等)。并按规定要求上岗。
2.0.7 施工中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监理人员必须事先予以了解,不要盲目从监,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咨询,制定或审核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8 下挖工程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管线的埋置位置与走向,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0.9 复核测量时应遵守护林防火的规定,预防有害动、植物伤人;测量钉桩时不得对面使锤;在高压线下工作时,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雷雨时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在有车行的道路上作业时,应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水上进行测量时,测量人员应穿救生衣,通航河流上作业应事先与港航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并遵守港航监督部门有关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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