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梯
1、电梯设置原则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要求;
3、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宿舍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宜少于2台,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4、电梯的设置,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5、高层建筑电梯分区服务时,每服务区的电梯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6、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且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设置;
7、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8、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9、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10、专为老年人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其乘客电梯应设置监控系统,梯门宜装可视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2、电梯设置要求
1、哪些情况必须设置电梯(部分列举)
住宅建筑
1)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办公建筑
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2m的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综合医院
1)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商店
1)大型和中型商店的营业区宜设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设置货梯或提升机;
2)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的相关销售区,并宜设置货运电梯。
宿舍
六层及六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宜设置电梯;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电梯,并宜有一部电梯供担架平入。
老年人建筑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疗养院
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宜为医用电梯。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文化馆
文化馆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设有群众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
档案馆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2、电梯的候梯厅
1)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2)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B为轿厢深度,Bmax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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