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涟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姜跃受贿案,对被告人姜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7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局长、党组书记,历任清河区新区管委会综合处处长、副主任、清江浦区临港新城管委会(筹)主任等职务,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3月3日被涟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6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潇,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5月31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春节前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在任清河区新区管委会综合处处长、副主任、清江浦区临港新城管委会(筹)主任、清江浦区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谢某某、高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56万元(下文财物价值的币种均为人民币)、价值3.7万元的购物卡37张、价值1.28万元的演唱会门票8张,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清河区新区管委会综合处处长、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在其淮安市白鹭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湖山庄)的办公室内先后六次收受时任白鹭湖山庄总经理谢某某所送的面值合计3万元的新亚购物卡,为谢某某在日常工作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提供关照。 2.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清江浦区临港新城管委会(筹)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1月28日,在其参加深圳PPP项目培训入住的酒店内,收受中交第*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航局)三公司东南分公司副经理高某某所送的现金6万元,为中交*航局参与承建黄码港工程提供帮助。 3.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清江浦区住建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高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人财物,为中交*航局和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市政院)组成的联合体顺利中标清江浦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EPC总承包工程以及后续拨付款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具体如下: (1)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小区门口收受高某某面值合计0.2万元的金鹰购物卡; (2)2019年5月至2020年春节前,在其清江浦住建局办公室、**小区门口、以及南京收受南京市政院设计四院院长助理任某某所送面值合计0.5万元的金鹰购物卡、价值合计1.28万元的“许巍演唱会”门票; (3)2019年6月左右的一天,在清江浦区“昊晟茶楼”饭店门口收受中交一航局企业发展部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4)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在淮安市北京路和淮阴区高架桥交叉路口附近,收受杜某某所送现金40万元。 2020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通过田某某退给任某某1.2万元,2021年5月17日其妻子李某某代为退赃款59.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记账凭证等书证; 2.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钮立祥 检察官助理:衡亭亭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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