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大多小型水利工程属于县级地方水利部门负责.不论是工程设计,还是施工管理等,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甚至建设之初就埋下隐患:最终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一些不应有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1 我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与建设问题
1.1资金缺乏
中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小,而且一部分资金由地方筹资,费用比较紧张,致使施工设备、试验设备陈旧,且缺乏必要的、有力的检测手段,更多的依赖于经验与个人判断。
1.2技术力量单薄
小型水利工程多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没.因而.参与建设的各方资质较低.其中一些工程甚至由当地村民白建,因此埋下很多隐患。
由于设计或监理工作多由县(区)级以上相关单位负责,基层水利人员从思想上有厂靠山并产生了惰性.致使整体技术水平徘徊不前,有的还出现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基层水利技术人员从事事务性工作较多,很少有时间学习深造,更缺乏深层次的实践经验,难以承担有一定深度的工作。
1.3违规转包
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分包与“隐性转包”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对分包是有严格管理的,不允许分包,更不允许“转包”。但实际上中小型水利工程主体工程的分包与“隐性转包”现象比大型工程普遍的多,但多数分包商未经严格资质审查。这使监理工程师的种种质量管理措施难以穿透层层错综复杂的领导关系,达到第一线工作面发挥作用。
1.4技术资质偏低
设计单位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监理单位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相应任务:而基层水利部门管理范围窄、级别低,直接面向农村,兼有设计、监理、施工、政府监督等多种职能,但一般不具备相应资质。
1.5设计施工不规范
小型水利工程立项很少组织可行性论证;国家或水利部虽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很多水利基层单位并没有付诸实施;小型水利工程多以民办公助为主,建设资金相对紧张,因陋就简的现象较普遍。
基层水利技术人员由于缺乏足够的建筑学知识和艺术训练,往往只注重功能的需求.使得大部分水利建筑给人们的印象是粗、老、笨、重。
1.6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不少施工单位常常出现抢工期赶进度的现象,导致对某些工序不够重视,敷衍了事,如仓面清理不彻底;凿毛程度不能满足施工规范要求;新老混凝土结合面少铺或漏铺砂浆;为图省事在混凝土水平施工缝面不设键槽,结果在灌浆或蓄水时,沿施工缝面出现漏浆或渗漏水等现象。
1.7监控措施不完善
多数基层水利部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也没有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或者思想上根本没有这根“弦”,对小型工程施工质量的监控多停留在目测上,很少有先进的监测设备,仪器,更缺乏监测人才,在实施质量监控活动中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2 提高认识与改进工作
2.1开发人才资源.培养行家里手
要有计划、按步骤地选拔人才去深造,以适应岗位需要和市场需求;鼓励职工在职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使基层水利人才资源切实得到保值和增值。
对县(区)现有水利技术人员进行适当分工,明确每个人的业务主攻方向,尽早造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地质及地下水、水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行家里手.并能统揽全局,承担起相应的工作。同时,加强对乡镇水利技术人员的培训,并向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使他们也能独当一面。
2.2加强质量教育,建立保障体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要加强对全体水利职工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工程立项时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方案讨论.及时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质量管理不能因小而不为:如果因陋就简,虽一次投入较少,但将来运行费用高,使用寿命短,反而劳民伤财。
县(区)级水利部门要综合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多种职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在工程施工时,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用经济手段制约建设各方,确保工程质量优质。
2.3改进监控方法.提高检测水平
需购置必要的检验、测试设备,对工程所用材料和各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样检查:通过实测、实量、实敲.实弹等手段,获得准确、客观,公正的监控数据:如实评价工程质量,增加质量监控的说服力和威慑力,杜绝“人情工程”、“关系工程”。
批量购置的材料、设备等,要根据国颁、部颁技术标准先检测后使用,不合格的不使用:
对重点工序和部位,设置质量监控重点;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严格监控施丁质量;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做到“腿勤、手勤,眼勤,嘴勤”。
2.4注重美学研究,营造景观工程
水利工程要注重美学研究与景观设计:人类已经从原始水利阶段、工程经济水利阶段进入生态经济水利阶段,水下建筑物的建设必须与维护生态和保护环境相协调:各种建筑越来越多地开始注意视觉效果,水利建筑也不例外。
2.5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永续利用
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来对待,扭转重建轻管的局面。建后形成的小型水利资产要及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他们颁发产权或使用权证书,采取专业管护、拍卖经营,个人承包等形式,以便形成切实有效。适合当地社会情况和不同工程类型的运行管护模式,使之进入良性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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