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基层水管单位期盼已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后,又一项对水利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性措施。它标志着水价改革从过去渐进式的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人们对水利工程供水的认识也开始从“社会福利水”到“商品水”的转变。贯彻执行好水价改革政策,真正实现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到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转变,必将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工程供水长期以来存在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严重偏离价值的不合理局面,实现水商品价值的回归,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水价办法》的出台将对水利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字:实现水商品 价值的回归
1、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对水利工程供水属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时代,水利工程供水被看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人们过分强调水的自然属性而忽视其商品属性。由此形成了 “大锅水”好喝,水利工程提供的是“社会福利水”,应当无偿或廉价使用的思维定势。这样一方面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农业灌溉和工业生产耗水率高,水利用效率较低;另一方面导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长期亏损,水利工程正常损耗得不到合理补偿,出现了工程老化病险加剧,工程效益衰减,一大批水利工程不能安全运行和正常运用的现象。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量增长很快,水利工程的供水服务的范围更广、对象更多、质量要求更高。水资源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如何将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持续发展的需要,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优化水资源的配置是必由之路,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而价格是调整市场供需的最有力的“杠杆”。因此,解决好供水价格的合理形成机制,规范水价的管理是大势所趋。
2、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是水利行业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我省基层水管单位的主要经济来源,占总收入的80%以上。工程运行、维修养护、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开支都主要依靠水费收入。因此,水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水管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和管理队伍的稳定。我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经过了二次改革,第一次是1986年,根据国务院[1985]94号文件精神,省政府颁布了《湖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次是1990年,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0]10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我省现在执行的仍然是13年前制定的水费标准,即农业灌溉:自流供水按方收费的,每百立方米2~3.5公斤稻谷,按亩计收的,每亩9~13公斤稻谷;二部制收费的,基本水费1~2公斤稻谷,计量收费以每百立方米2~3.5公斤稻谷。从水库渠道提水的按自流标准减半收取,电力提灌基本水费6~9公斤稻谷,水轮泵每亩8~12公斤稻谷,电力排涝基本水费3~6公斤稻谷。显然,这样的水费标准实在太低。根据测算,该标准还不足供水成本的40%。标准本身就低,加之粮食价格持续低迷,给实物折价的水费标准又大打折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不能再依靠粮食部门代收,水费计收困难,实收率下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又使灌溉用水量减少。在上述因素综合作用下,近三年全省的水费收入连续出现负增长。由于水费标准低、收取难,全省有90%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个别的甚至好几年没发工资。管理人员的基本生活尚且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工程的维修养护。长此以往,工程的安全和效益必将受到严重影响。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先跨队伍后跨工程的悲剧,改革现行的水价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与管理体制已刻不容缓。
3、制定出台《水价办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省现行的水费管理办法是在17年以前制定的,不可避免地打下了计划经济的烙印,突出表现在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采取的是政府统一定价,全省固定一个标准(规定上下限)。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水费管理办法存在许多弊端:
一是统得过死,没有反映出不同地区、不同工程在水资源条件和生产成本方面的差异性;
二是标准过低,没有反映出水利工程供水的真正价值,违背了价值规律;
三是用静态的手段管理动态的过程,总是跟不上变化了的形势,阻碍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近年来,各地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蓬勃发展,出现了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为鼓励和正确引导其发展,保护经营者和供水受益群众双方的利益,迫切需要政府制订指导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成本核算和供求状况在一个具有较大弹性空间的范围内确定执行水价。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粮经比发生很大变化,农业灌溉对供水有新的不同要求,供水成本发生变化,要求水价作相应调整,分类定价。灌区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以后,把支渠以下的渠系工程的使用与管理权移交给农民自主管理。供给用水协会的水价自然应区别于单个农户的终端水价。凡此种种,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在原有的水费办法中难以找到答案。这就需要我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分类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办法》正是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它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最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调控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持续发展的强有力政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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