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护费归属于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只参与计取税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单价: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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